bat365在线平台官方网站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2日 作者: 作者: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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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系: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鲁农银发[2002]104号)《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文件要求,现将我校今年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手续办理工作及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填写统一制式的《中国农业银行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以书面形式通过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向银行经办网点提出申请,由“中心”对借款人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调查,根据以下条件初步认定借款人是否具备发放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第二学位学生。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四)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简朴。
(五)身体健康。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良好。
(七)家庭经济困难。
(八)承诺毕业后在贷款未还清前每年至少和银行经办网点联系一次,并及时提供最新通信方式。
(九)其家长或配偶同意其贷款申请;一名本系教师、一名同班同学对其贷款进行见证;学校学生处同意对其贷款进行介绍推荐。
(十)在银行经办网点开立活期储蓄帐户。
(十一)同意接受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心”初审同意后,集中向银行经办网点推荐。
二、“中心”同意推荐的借款人须向贷款银行经办网点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一)借款人居民身份证、户口卡、学生证。
(二)考试成绩单。其中新入学学生须提供高考成绩单;非新入学学生须提供入学后历次考试的成绩单。
(三)借款人在银行经办网点开立的活期储蓄帐户。
(四)国家、政府或学校奖学金获得者可提供获得奖学金的证明;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称号获得者可提供相关证书;进行勤工助学者,可提供相关证明。
(五)男性研究生借款人年满22周岁,女性研究生借款人年满20周岁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六)借款人家庭经济收入证明。包括由借款人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收入证明。
(七)教师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卡和学生证;
(八)借款人家长或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借款人家长或配偶出具的《同意贷款证明书》。如果属于借款人家庭成员共同还款,则各方面要签定共同还款责任确定书,明确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其它方仍要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九)借款人每年可得资金(包括社会、学校等方面的资助资金)证明材料。
(十)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三、借款人或借款人所在院系要接受或配合银行经办网点的调查或核实:
(一)约见借款学生和教师、学生见证人,查阅学生档案。
(二)调查借款人有无不良嗜好,有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纪律处分、考试作弊或考试成绩不及格问题。
1、在校生学习成绩判定标准如下:必修课全部及格而且平均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必修课全部及格而且平均分在80分—90分之间(不含90分)的为优良;必修课全部及格而且平均分在70分—80分之间(不含80分)的为良好;必修课全部及格而且平均分在60分—70分之间(不含70分)的为一般,有一门必修课不及格的为较差。
2、新入校学生的学习成绩根据高考成绩判定,标准如下:超过高校统招生录取分数线20分以上(含20分)者为优秀;超过高校统招生录取分数线10分(含10分)至20分者为优良;超过高校统招生录取分数线5分(含5分)至10分者为良好;达到高校统招生录取分数线但不超过5分(不含5分)的为一般;达不到统招生录取分数线的为较差。
四、贷款发放。经审批同意的贷款,银行经办网点与借款人、见证人、介绍人签定〈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贷款银行经办网点、借款人、见证人、介绍人各执一份。国家助学贷款按学年分次发放。每学年借款人具体办理借款时,须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用款申请书〉,提出用款金额、用途、期限的申请,经教师见证人、学生见证人和“中心”(介绍人)审核同意推荐后报贷款银行经办网点。
(一)贷款额度。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最高额度计算公式为:
在读学年数×[所在高校每学年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所在城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资金(包括家庭提供的资金和社会、高校等其他方面的资助)]
(二)贷款发放期间。贷款发放截止时间最晚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前一年的年末。
(三)贷款期限。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不含8年)。
五、贷款偿还方式及管理。
(一)贷款在借款人毕业前到期的,实行按季结息,到期还清本息。贷款在借款人毕业后到期的,借款人在校期间应按季偿还贷款利息;毕业后第一年当月开始按月还本付息。
(二)借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主动偿还贷款本息。毕业前,借款人于每季末月20日前应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帐户内足额存入当期应还全部利息,由贷款银行经办网点于还款日直接从该帐户中扣收;自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借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于每月20日前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帐户内足额存入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由贷款经办网点于还款日直接从该帐户中扣收。
(三)如果存款不足扣收的,不予划收,由经办网点在下一个还款日划收。该期应归还贷款本金列入逾期贷款管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息。对借款人毕业前发生的应收利息不计复利;对借款人毕业后发生的应收利息,要按执行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到经办网点交付现金,从交款之日起,停止计收逾期罚息。
(四)财政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贴息,贴息比例为50%。经办网点收到贴息资金后,将及时分解转入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帐户。借款人拖欠贷款本息的,要在划转的同时办理扣收手续。
(五)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贷款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经办网点提出书面申请。经经办网点负责人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六)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不予办理展期。因借款人继续求学深造(专升本、研究生仅限于考入我校者)、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影响如期还贷的,借款人应当向经办网点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填写〈借款展期申请书〉。经贷款行审批同意后,由借款人、贷款经办网点签定〈贷款展期协议〉,办理展期手续。
六、不良贷款清收。贷款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不良国家助学贷款的催收。
(一)借款人首次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时,将对借款人进行电话提示或进行约见、走访。
(二)借款人连续2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将填制一式三联〈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发送给借款人进行催收。一联发送给借款人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我校“中心”,一联留存备查。借款人为在校学生的,将停止发放新贷款。
(三)借款人连续3次或共计6次未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金时,将根据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清收全部贷款本息。
各院系应组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认真学习本说明及〈诚信是当代大学生的立身之本——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同学的一封信〉,实事求是的提供证明资料,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审核,做好有关学生的信用教育,确保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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